個稅手續費返還計入其他收益
財政部《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
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時如何進行處理?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6條規定:
(一)稅務機關按照本通知規定比例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二)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托代征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的,不得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三)稅務機關應在“三代”單位和個人申報并結報票款后,按有關規定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對不能及時支付,應予說明,并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因稅務機關的原因,未領或少領“三代”手續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支付手續費。因“三代”單位和個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手續費稅款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五)稅務機關之間委托代征稅款,不得支付手續費。
(六)“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其他收益在核算總額的時候應與日常活動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中,但是個稅費應說明不是日常活動政府補助的款項,應該在本科目中進行說,因為屬于其他的日常活動項目項目而被編寫入本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