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頒布,注意防控退稅風險

2016-10-28 17: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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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6年第46號公告,修訂《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6年第46號公告,修訂《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原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出口退(免)稅企業應主動適應新的管理要求,防控退稅風險。

  變化一:分類評定標準體現了放管結合

  新辦法仍將出口企業分為4個管理類別,劃出一類、三類、四類評定標準,余下的便是二類。通俗理解,一類企業是可以放心的企業,二類企業是正常企業,三類企業是不夠放心的企業,四類企業是要重點監管的企業。這在各類企業具體評定標準上有較明顯的體現。

  一類企業側重于放。新辦法將一類企業區分為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評定標準(原辦法未作區分)。同時,新辦法降低一類企業準入門檻。比如,原辦法要求一類企業“上一年度年末凈資產大于當年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總額”,而新辦法則規定:生產企業指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外貿企業只要求年末凈資產大于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60%;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只要求大于30%。再如,原辦法要求一類企業“達到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風險可控的條件”,而新辦法刪除了這一條,僅要求“出口企業內部建立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三類企業放管并重。原辦法將“尚未申報過出口退(免)稅”的評定為三類企業,新辦法則取消了這一規定——放;原辦法規定上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評定為三類企業,新辦法則規定“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放;原辦法規定“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評為三類企業,新辦法則表述為“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意味著輕微違規可以不評三類而留在二類——放;原辦法對年度管理類別評定后新增的出口企業和“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的企業如何評定類別都未作規定,新辦法則規定評為三類——管。

  四類企業側重于管。新辦法增加了兩條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標準——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此外,原辦法規定“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評為四類企業,新辦法則表述為“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體現出國稅機關對風險防控的高度警覺。

  變化二:申請評定一類企業需報送材料

  按原辦法,不管評定哪類企業,企業都不必填報任何評定資料。而新辦法規定:申請評定為一類企業,應于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的當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

  同時,一類生產企業還需填報《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生產能力報告》也是固定格式,報告內容分為5個方面:經營生產場所情況、生產設備情況、產能情況、員工情況、資金流情況,須附送相關證明材料。實際上就是要求企業自己證明符合“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之條件。

  變化三:動態調整側重日常管理

  類別評定每年一次,但評定可以動態調整。特定情況下,不必等下年評定,20個工作日內就要降低管理類別。比如原辦法和新辦法都規定,出口企業納稅信用級別降級,就要相應降低管理類別。

  新辦法強化了管理。如果一類、二類企業不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就要降為三類。

  即使下年再評,新辦法也有兩條新規定:一是原則上不得越級評定,每年只能按四類、三類、二類、一類順序逐級晉級;二是四類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原辦法規定為2年)。

  假設某出口企業評為一類企業半年后,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20個工作日內就降為四類,再過半年又遇上每年一次的類別評定,該企業因降為四類未滿12個月,只能繼續評為四類企業。值得注意的是,動態調整只有降類,沒有升類,所以還得再等一年,該企業才有希望升類。但又不能越級評定,所以該企業別指望回到一類,最多只能評為三類。

  幾點提示

  各個類別享受的服務待遇不一樣,管理措施也不一樣。且不說國稅機關對一類企業特別關愛——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還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僅從服務效率來看,對一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5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二類企業則為10個工作日,三類企業為15個工作日,四類企業為20個工作日。

  因此,出口企業應力爭評上一類,確保二類,力避三類、四類,并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信用要高,若納稅信用下降,管理類別也要相應下降;二是資料要齊全規范;三是要守規矩,如果有違規情形,最多只能評為三類;四是要增強風險意識,只有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才有可能評為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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