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增值稅新規不能忽略的六個重點

2017-07-03 10: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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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增值稅新規決定再次推遲至2018年1月1日開征增值稅,并決定適用簡易征收辦法,征收率為3%。

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決定再次推遲至2018年1月1日開征增值稅,并決定適用簡易征收辦法,征收率為3%,下面跟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看看新規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項吧!

一、納稅主體明確

之前文件僅僅規定“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新規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此外,兜底條款補充,資管產品還包括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二、計稅方式采取3%簡易計稅

計稅方式包括一般計稅方式和簡易計稅方式,一般計稅方式下,也即嚴格按照進銷項抵扣的模式進行納稅。

根據新規,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簡易計稅模式下,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三、資管產品須專賬核算

根據新規,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考慮到資管業為輕資產行業,進項抵扣較少,采取3%的簡易征收實為“優惠”,會計核算不符合要求,不得采取3%計稅,那么采取什么模式呢?是6%么?

四、不同資管產品可選擇核算方式

根據新規,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針對管理眾多資管產品的管理人,這一規定帶來的好處是,匯總核算可以“盈虧互抵”,單獨核算每個資管產品并計算應納稅額,勢必增加稅負。

五、納稅申報

新規要求,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六、新規實施日期和追溯調整

根據通知,新規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之前,財稅〔2016〕140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財稅〔2017〕2號,則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新規繼承了2號文的思路,彰顯了對資管業“既往不咎”的處理態度,更多則是基于稅收征管的現實考慮,執行期限一拖再拖也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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