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的區別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代理權為目的的背書.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匯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人來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書,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委托收款背書的主要效力是,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體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
(3)委托收款背書并不導致票據權利的轉移,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質押背書,是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而非票據權利),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因此,票據質權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拓展資料:
委托收款背書這是指持票人以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上的權利而收取票據金額為目的的背書.以此可見,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代理權在票據上的體現,其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系,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代理人,而背書人則是被代理人,被背書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據金額必須歸于背書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書人不是票據的所有權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票據進行轉讓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可以記載"委托收款"字樣,但如果記載"托收"、"因收款"、"代理"等字樣的,也應該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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