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免稅項目:
(一)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的收入;
(二)殯葬服務的收入;
(三)婚姻介紹服務的收入;
(四)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的收入;
(五)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的收入;
(六)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七)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八)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
(九)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一)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十二)2018年底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收入;
(十三)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十四)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十五)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十六)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