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在2014年成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條件,2015年8月取得項目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起止時間如何界定?是從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還是從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
答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因此,該公司在持續經營且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條件的情況下,免稅年度應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所得稅享受減半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