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福利與實物福利個人所得稅處理相同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可以看出,員工每逢年節從任職單位取得的節日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下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
免稅福利費有特指 工會經費不是避稅港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等。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按以下口徑掌握: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稅法下的免稅福利費,僅指特定事件或原因給員工造成困難而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可以從提留的福利費中列支,也可以從工會經費中列支;而人人有份的節日補貼,即便是從工會經費中列支,由工會發放,也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補助或福利費,應當并入發放當月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一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無法明確受益個人的節日福利不征稅
2012年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相關政策交流”在線答疑時,有網友問道:“是不是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總局相關負責人回復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此得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立法精神及上述權威回復口徑,納稅人發生的節日聚餐等無法明確受益個人的福利費,可不代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