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與訴訟管轄
答: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12條)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二)訴訟管轄
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1.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1)普通管轄
(2)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四)審理和判決
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或是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