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追索
一、適用情形
(一)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絕付款。
(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理解】 在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一)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三)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內容
(一)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本金)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用)
注意
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
(二)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新本金)
2.再發生的利息;(新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新費用)
四、行使追索權
(一)取得證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二)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三)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