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理解】 票據的權利與其本身不可分割。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一)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
和債權債務關系。
(二)票據的取得,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三)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一)按期提示。
(二)依法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三)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
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種類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包括: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理解】 票據的權利與其本身不可分割。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一)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二)票據的取得,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如果是因
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三)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一)按期提示。
(二)依法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三)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
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種類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包括: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免除票據責任。
(3)公告刊登媒介“全國性”的報刊。
(4)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5)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行為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質押、貼現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4.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5.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1)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2)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
請人和支付人。
(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4)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意
(1)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2)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