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區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與生俱來)
分類:
(1)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分為一般權利能力(所有公民)和特殊權利能力(特定條件下的公民)。
(2)按法律部門的不同,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
2.“行為”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后天情況)
判斷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
注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數,“超過” ?“不滿”均不包括本數。
(2)刑事行為能力的分界線為14周歲和16周歲,民事行為能力的分界線為8周歲和18周歲。
(3)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提示: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兩個因素:(1)年齡;(2)精神狀態。
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情況等無關。【舉例1】“先天腿部殘疾”并不影響當事人行為能力。
【舉例2】自己賺錢自己花的16~18歲的公民,具備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