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施工企業,總承包一項工程1000萬元,將800萬元工程分包給A公司,請問:1、我單位能否全額開具發票1000萬元給建設方,并全額上繳1000萬元稅款,我單位僅憑分包結算單入賬進成本,后不附A公司開具發票,這樣操作有何風險?
2、如果這項工程沒有竣工,5月1日營改增后老合同的發票開具過程,開票流程是怎樣的?
回復
1、您這樣的操作在營改增前后都是有風險的。在營改增前,正確的做法是貴公司開具1000萬元的發票給建設方,A公司開具800萬元的發票給貴公司,貴公司按照200萬元交稅,A公司按照800萬元交稅。貴公司憑A公司開具的分包發票作為營業稅差額納稅扣除的依據,也是貴公司分包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2、如果這項工程沒有竣工,5月1日營改增后屬于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這里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為分包方開具的分包發票。開票流程如下:貴公司按1000萬元開具發票給建設方,A公司開具800萬元的發票給貴公司。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三)銷售額。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