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因此,提供建筑服務可供選擇的計稅方法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提供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提供下列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
5、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
“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納稅?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提供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除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務,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如何納稅?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可抵扣進項稅額
三、提供建筑服務,稅款如何繳納?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但是,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稅款,只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