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所得的相關規定及其原理分析
企業清算是因為企業破產、經營到期、被兼并、合并等原因終止經營,而對其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清查核實、清收償付、處置變現、剩余分配等一系列活動。無論清算結果是虧是贏,都應該履行一系列注銷登記手續,其中包括清算所得的匯算清繳、注銷稅務登記和注銷工商登記等程序,必須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53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54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第55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以下簡稱“全部資產變現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二、公式詳解:
【公式1】企業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變現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公式2】企業清算所得=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財產-各項清算費用-清算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公積金-實繳資本
【最終推算公式】:
企業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變現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全部資產變現值-企業資產賬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全部資產變現值-(負債+所有者權益)-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全部資產變現值-負債-所有者權益-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三、案例分析:
某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的資產負債表記載:資產的賬面價值336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3890萬元、資產的可變現凈值4230萬元,負債賬面價值3750萬元、負債計稅基礎3700萬元、最終清償額3590萬元,企業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70萬元,支付職工安置費、法定補償金10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0萬元,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100萬元.
清算所得=4230(資產的可變現凈值)-3890(資產的計稅基礎)-70(清算費用)-20(相關稅費) (3700-3590)債務清償損益-100(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260(萬元) 清算所得稅=260×25%=65(萬元)
可以向企業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4230(資產的可變現凈值)-70(清算費用)-20(相關稅費)-100(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65(清算所得稅)-3590(清償企業債務)=3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