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017-04-24 10: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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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1: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企業盈利,適用稅率25%,下同),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0(萬元)。

例2: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政府補助)——100(成本費用)——100(不征稅收入調減)+100(支出調增)=0(萬元)。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并不能為企業帶來任何收益。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寫的過程為: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入100萬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行次填入100萬元,最后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調減100萬元,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調增100萬元。

但稅務機關經常在不征稅收入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容易犯這樣的錯誤,即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政府補助對應的支出100萬元已在相關成本費用中體現,企業一般會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調減100萬元,第38行調增100萬元,而政府補助100萬元卻沒有計入收入總額。這樣處理是不正確的。稅務機關會要求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并加收滯納金。

對此問題,不少財務人員不理解。他們認為,不征稅收入怎么還征稅?實際上,企業本身就少計了收入,導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成本費用)——100(不征稅收入調減)+100(支出調增)=-100(萬元)。稅務機關調增100萬元,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零,但由于是查補收入,所以看起來像是對不征稅收入征了稅。

經與企業約談發現,筆者發現產生錯誤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補助對應的支出混雜在成本、費用中,不容易看出來,而政府補助收入、不征稅收入調增、調減都有單獨行次列示,有的企業在一開始填表時都填對了,但申報表表面給企業的印象是政府補助100萬元(附表一(1)第24行)——不征稅收入100萬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調增100萬元(附表三第38行)=100(萬元),然后企業誤以為自己填錯了,刪除附表一(1)第24行金額,這樣申報表變成:不征稅收入-100萬元(附表三第14行)+支出調增100萬元(附表三第38行)=0(萬元)。另一種是企業誤把不征稅收入當成一種稅收優惠,認為既然收入不征稅,那么肯定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計入收入總額。

總之,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免稅收入由于對應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但不征稅收入不會產生實質利益,所以企業一定要走出這個誤區,避免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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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稅收入和免征有什么區別,不都是不用交稅的收入嗎?免稅不就是免交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嗎?免征不也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嗎

    你好 有的,后者的范圍更廣,比如個人所得稅5000元以下是免征,不是免稅收入

  • 收入3600,不到起征點,免稅收入的意思是收入的3600不用征稅,還是其他免稅收入,

    你好,不到起征點,這個不屬于免稅收入的,不用填寫。

  • 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有哪些?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財政撥款:這是企業從政府那里獲得的用于各項事業發展的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這些是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或執行政府職能時所收取的費用,屬于不征稅收入。 3.企業取得且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這也是不征稅收入的一種。 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這些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5.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這些收益同樣屬于免稅收入。 6.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這些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但需注意,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7.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這些所得屬于免稅收入。 8.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這些所得同樣屬于免稅收入。

  • 上海崇明返稅收入屬于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還是征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稅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企業收到的減免或返還的稅款,除指定用途的稅款外,均應計入收入總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中不征收收入和免費收入的區別免稅收入

    您好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不征稅收入是由于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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