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怎么設定?
答:固定資產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報廢時回收的殘料價值。主要是在固定資產喪失使用價值以后,經過拆除清理所殘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廢舊材料等的價值。無論是從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所得稅法角度,企業購買固定資產都不準一次性進入成本費用,這就要求企業對固定資產按一定的折舊年限和方法進行折舊,分期攤入成本費用。根據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需要預估殘值率。
不過,從會計準則和稅法來看,對預估殘值率的具體比例都沒有明確規定,都是要求企業自行合理確定,如下兩個: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同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所得稅法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所得稅法 第六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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