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涉稅事項預繳增值稅稅率
一、建筑業跨區預繳增值稅稅率:
1、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增值稅預征率為2%;
2、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增值稅預征率為3%;
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預征率為3%.
二、相關規定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規定: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為什么要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一般按照機構所在地原則確定,但全面營改增后,為了保證地方財政平衡,避免因稅制改革帶來稅源轉移,同時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對一些體量較大的建安業、影響經濟運行的房地產業及與所在地緊密相聯的不動產交易等特定情形實行了異地預繳模式,同時根據國地稅業務分工預繳稅款.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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