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的代金券屬于銷售費用嗎?
商家贈送代金券是一種常見的商品促銷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文件,消費后贈送代金券屬于客戶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行為,商家銷售商品時,須將銷售收入在銷售商品和代金券中進行分攤,將代金券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待實際履行義務時,再將合同負債確認為銷售收入.
1、公司發出代金券,并沒有動用現金,而是說以后可以沖抵現金,實際上是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記賬: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客戶下次購物,使用代金券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動,不牽涉增值稅的)
如果到期尚未兌現的代金券,就是其他應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額,沖回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3、這是比較規范的操作,但是這樣的壞處在于,商場沒有收到錢的代金券部分,也要計入收入,繳納相關稅費.在實務操作中,發出代金券根本就不做帳,收回抵減現金的時候,直接以抵減后的金額開票和計入收入,這是常見的方式.有的企業為了應付稅務部門,會入賬一小部分的代金券按1-2中的方式處理,大部分都按不入賬的方式處理.
贈送現金券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商業企業采取銷售贈購物券、積分贈商品、積分返現金券等方式進行促銷,對于最終顧客以現金券、購物券等換取了商品及用積分換取了商品的,應作為視同銷售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即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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