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個月工資沒有計提沒有發放怎么處理?
國務院總理主持常務會議時,在聽取個人所得稅改革情況匯報后,作出了更近一步的減稅政策,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而匯算清繳其實就是指就是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針對上一年的綜合所得按照年度應納稅額與代扣代繳的差額,多退少補.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工資能不能當月計提當月發放?
可以是當月計提,當月發放的,比如有的單位是當月發放當月工資.按照會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當月發生的用工費用要計入企業當月成本,但是由于發放方式的不同,企業一般有兩種工資計算發放的方式,出現了工資薪金是否需要計提.
1、若企業工資的發放方式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那么,按照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月發生,當月入賬,工資薪金費用則不需要計提,而是在月底直接分配.
2、若企業的工資發放方式是采取本月工資,下月發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下發工資"形式,這樣,就造成了工資計算與發放的滯后性.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每月必須等到該月結束后才能完整根據每位員工的考勤、績效進行工資計算.所以,為了滿足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就需要參考企業工資薪金的歷史情況預估當月工資的發生數,進行計提并入賬.
本月工資計提和結轉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次月發放工資時的會計分錄:
1、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3、上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去年一個月工資沒有計提沒有發放怎么處理?"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去年一個月工資沒有計提沒有發放的情況是屬于不正常的,后續企業需要匯算清繳,進行多退少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