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2021-05-18 07: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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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每家企業的義務,但是企業因為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繳納社保費用,應該責令其在規定實際內完成補繳,沒有完成的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具體的政策內容都在下文中,對此內容有興趣的都可以來參考.

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行政部門怎么處罰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沒有繳費,或者不按照規定足額繳納的,依照社會保險法給予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社會保險費繳費檢查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一旦企業被地方稅務機關調查發現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就會對它們進行罰款,具體措施處理的內容可以通過會計學習資料網加深了解.

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整體上來說,其實按照小編老師闡述的相關介紹資料,企業如果沒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肯定是需要進行補繳的,如果逾期沒有補繳應該向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查詢存款賬戶情況.在本網站上還有很多相關的介紹資料都是可以免費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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