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2021-04-27 07: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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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層面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是國家促進金融業發展的重要稅收政策之一.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很多人都不太會操作,也不會進行區分,最近很多朋友在咨詢這個問題,小編根據這個知識點整理出了下文,不知道的朋友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下文吧!

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所得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減去會計賬面當年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如為正數,應當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上文講述了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相關內容我們經常遇到,通過呆賬核銷方式處置不良貸款后,做好相關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對于企業來說,要看具體的情況,這個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的,如果你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其他的會計問題,可以咨詢本網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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