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財產損失是否應在稅前扣除?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公司的損失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固定資產轉讓損失包括哪些原因?
1.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造成資產損失,企業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購進、儲存、生產、銷售、投資、籌資等環節缺乏嚴格的職責分工、牽制及獎懲制度.企業對于實物資產缺乏嚴格的控制、監督制度,對于實物資產的盤虧、毀損不能及時追究原因,對于責任人無嚴格的責任追究.
2.企業負責人的法律意識淡薄造成資產損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于他人惡意欺詐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經濟行為通常不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權益,造成企業的財產損失.
3.對固定資產缺乏科學嚴密的管理,國有企業本身資產運營效率低下,自身更新改造能力弱,加之國家逐漸停止對企業資本的撥入,使部分企業融資困難,更加重了企業經營的難度,使得部分企業步履艱難,人員不斷下崗,人心不穩.當工作崗位發生變化時,不履行交接手續,導致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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