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為什么要預繳稅款
施工企業一般在兩種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第一種情況:收到預收款時
《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中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兩點:
1、什么是預收款?
文件中的預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業主或者發包方向施工企業預付的第一筆備料款,并非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前賬務上做預收賬款處理的預收賬款.也就是說同一個項目有且僅有一筆預收款,那就是開始施工前的第一筆預收款.
2、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是否納稅義務已發生?
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是時隔不久,財稅【2017】58號文《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就對此條規定作了修改,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去掉了"建筑服務",也就是說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者發包方的預收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用向業主或者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申報時需要填寫預交稅款表.
第二種情況: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
國稅【2016】年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即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需要預交增值稅,但同時國稅公告【2017】年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也就是說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增值稅.
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
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0%.一般納稅人征收1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征收3%的增值稅.
從2018年5月1日起,國務院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為其發展營造了更為有利的稅收環境.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建筑企業應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保證盈利,具體表現為:為國家提供積累,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并為生產者即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收益.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于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準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準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建筑企業的納稅義務
1、建筑企業應滿足社會生產、生活對建筑產品的需要,包括社會需求者即用戶的新建、擴建、改建或維修的需要,以及社會的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需要.
2、建筑企業應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保證盈利,具體表現為:為國家提供積累,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并為生產者即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收益.
工程為什么要預繳稅款?會計學堂小編直白點講就是這是政府的一個強制規定,因為有一個稅收屬地原則,建筑行業的話大家知道一般都是異地施工,招標投標并不是只局限在本地,大多情況都是異地,所以要預交稅款,有些財務制度是硬性規定,所以大家要銘記并善于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