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2017-10-12 17: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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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貨物增值稅和應稅服務(營改增)

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

1、適用范圍:貨物增值稅和應稅服務(營改增)

2、關于認證、抵扣

(1)、A、B、C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納稅信用A、B、C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勾選期限是申報期的最后一天前。

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但掃描認證的截止期限仍然是本月的最后一天。

注意:仍可以根據稅負要求,只選部分進項發票,不是必須全選。

(2)、D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應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逾期不得抵扣。

180天:僅指開票之日起到認證期限,含節假日。

抵扣:按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與專票上的稅率無關(即不要自行計算稅額)。

(3)、匯總開票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當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凡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自行打印銷貨清單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不得抵扣。

(4)、逾期未認證抵扣,還有補救措施

《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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