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年限規定

2019-09-24 12:4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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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實務里面,其預收賬款的做賬是比價重要的內容之一,那么你知道怎么處理預收賬款付運費購銷雙方的稅務處理嗎?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年限規定是多久?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在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歡迎閱讀!

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年限規定

預收賬款確認為收入一般是有期限的

一、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而向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預收的款項.屬于日常往來科目.

二、預收賬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 年,通常應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反映在各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上,若超過1 年(預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勞務)則稱為"遞延貸項",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間.

預收賬款付運費購銷雙方的稅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代墊款項、運輸裝卸費等,但不包括同時符合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但是,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會遇到用預收賬款支付運費的情況,購銷雙方對稅務處理認識不統一.那么,用預收賬款支付運費是否繳納增值稅呢?

第一,從上述增值稅法規來看,這里的"代墊"顧名思義是指用自己資金代為他人墊付.用購買方預付的資金為其支付運費雖然屬于稅法規定上所稱的"代墊",但用購買方預付的資金為其代為支付運費同時符合稅法規定的兩個條件,從增值稅基本法律規定上看銷售方不應該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第二,如果承運主體是銷售方非單獨核算的運輸車輛,則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應該就收取的運費(含稅金額等于支付運費金額,下同)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運費,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原煤生產企業2010年1月份銷售原煤2000噸,每噸售價500元(不含稅價),收取價款1000000元,用本企業未單獨核算的運輸車輛運送,每噸收取運費25元(含稅),共收取運輸費用50000元,發生增值稅進項稅額75000元(已通過網上認證),貨款和運費收入均來自于購買方提前預付賬款,該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00000+50000÷(1+17%)〕×17%-75000=102264.96(元).

第三,如果承運主體是銷售方獨立核算的運輸車輛,則收取的運費屬于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收取的運費應該繳納營業稅.

例如:某鐵精粉生產企業2010年5月份銷售含鐵量52%的鐵精粉700噸,每噸售價500元(不含稅價),收取價款350000元,用本企業獨立核算的運輸車輛運送,每噸收取運費30元,共收取運輸費用21000元,發生增值稅進項稅額21000元(已通過網上認證),貨款和運費收入均來自于購買方提前預付賬款,則該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為350000×17%-21000=38500(元).

假如該鐵精粉生產企業在銷售鐵精粉的過程中未分別核算銷售鐵精粉和收取運輸費用金額,則應由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分別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核定銷售鐵精粉和收取運輸費用金額,銷售鐵精粉金額繳納增值稅,收取運輸費用金額繳納營業稅.

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年限規定

"預收賬款"掛賬要注意什么?

預收賬款是買賣雙方協議商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貸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

預收賬款的核算應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預收賬款比較多的,可以設置"預收賬款"科目;預收賬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貸方.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核算的,"預收賬款"科目的貸方,反映預收的貨款和補付的貨款;借方反映應收的貨款和退回多收的貨款;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清的預收款項,借方余額反映應收的款項.

預收賬款掛賬長期或者大額掛賬的現象主要分兩類:

1、非主觀故意行為

部分企業尤其是工業企業按合同規定收到預收賬款、發出貨物后未將全部貨款結轉銷售收入,未能及時足額納稅;以上偏差并非企業故意偷逃稅款,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理解不夠,或誤將預收賬款結算方式當作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進行賬務處理,或認為沒有收到全部貨款及開具發票就可以不記收入而未結轉銷售收入.會計人員在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時間上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會計人員過多的從會計制度角度,考慮謹慎性原則,強調所有權的實際性轉移,而忽視稅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實現就應納入收入,繳納稅款,混淆"預收賬款"、"分期收款"等結算方式,將本應屬于收款在前,發貨在后的預收賬款誤按分期收款進行賬務處理.

2、存在主觀故意行為

納稅人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某一時間貸方余額為較大.該企業經營產品屬于非緊俏商品,基本上是買方市場,購貨單位先付款后提貨的可能性較小,故檢查重點放到"預收賬款(暫收款)"賬戶.此賬戶反映某一時間段貸方發生額比較頻繁,故通過抽取調閱發生額較大的憑證詳細檢查.經查閱其業務日報表和銷售部門的發貨記錄,發現付款單位已將貨提走,但發票未開,從而確定為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只是部分余款未結.經過逐項核實,發現該企業將銷售貨款掛"預收賬款",未轉入"商品銷售收入",少報銷售額,不繳或者少繳納稅款.

另外,部分納稅人濫用收入確認要件,故意推延納稅時間.如有的企業利用甲方因整體交付和付款計劃安排而不及時索票,濫用收入確認要件,以未驗收而不滿足合同確認的所有權轉移,推延納稅時間.如電力行業,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時間規定.根據行業慣例,要5年后才付款,設備供應商也按照5年確認收入,而電站投入商業化運作一般只需要3年時間.這樣會面臨涉稅風險,應當從實質上把握預收賬款確認收入.

應稅收入長期掛"預收賬款",在稅務機關的檢查中是經常遇到的.對此稅務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注重審核賬簿與查看實物相結合,掌握貨物發出的具體情況.

例如,a公司預付b公司30%價款,款到發貨后付50%,安裝調試后付16%,開出全額發票后再付4%.實際運作上,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時,b公司已全部發貨,收到了該集團公司的收條,且收到80%的貨款.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預收賬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方預收的定金或部分貨款,貨物發出時確認銷售收入.對于b公司提出自己銷售的貨物屬于大型設備,應當在完成安裝后才算是發貨這一情況,經過稽查人員外調,當時,b公司發貨后已完成安裝任務,a公司打了收條證明收到了貨物,盡管雙方因對產品質量有爭議,但并不影響貨物所有權在發貨時就已發生轉移這一事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

預收賬款確認收入的年限規定就講到這里,預收賬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關于預收賬款付運費購銷雙方的稅務處理等內容供大家參考,具體的問題大家可以按照現行法律執行,更多相關資訊內容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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