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如何規定的

2019-06-09 15:47 來源:網友分享
4252
在會計學堂上篇文章中分享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范圍和征收方式,會計學堂本篇繼續和大家分享學習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相關內容,下面請看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在條例中是如何規定的?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征免和減免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如何規定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應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地點據以確定,隨三稅一同申報,

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如何規定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征免和減免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二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注意: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二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二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會計學堂本篇分享的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在條例中的規定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征免和減免規定,通過本篇的學習,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大家是不是基本了解了呢?會計學堂整理的知識面是不是很全面呢?那就請收藏吧。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