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企業給員工購買企業年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
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上述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原則有“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之分。按照屬地主義原則只對來源于本國的收入征稅,而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公民還是居民;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只對本國的公民或居民征稅,而不論其收入來源于國內還是國外。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所得額,但如何確定應稅所得,西方經濟學界有兩種對立的理論:一種是“所得來源說”即認為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另一種是“凈增值說”即認為應稅所得應包括所有的凈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勞務以貨幣價值實現的福利,所有的贈與、遺產、中獎收入、投資收入和年金等各種周期性收益,但要從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資本損失,國際上通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有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三種模式。
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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