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能否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
可以用以后五個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虧損后轉彌補可以抵減以后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不繳或少繳稅。在稅務管理中發現,部分企業由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等活動投入較大產生虧損,但并未積極申請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原因是其認為虧損狀態下申請加計扣除沒有必要。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一規定已經很明確地回答了這一問題。但是有人認為,這項規定是就新所得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一個規定,新法執行以后年度的研發費加計扣除后出現的虧損不再適用。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會計學堂提供。
政策依據:
企業發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是可以向后結轉的,期限是5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8條規定,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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