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年報虧損如何上報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
虧損企業在年度終了四十五日內,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申報企業虧損。
由于會計與稅收對損益的計算與納稅所得計算時目的不同,因此,對于收入費用、利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確認與計量方法亦不同。
所以,按照會計政策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對同一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計算結果往往存在著差異。
年報所交的所得稅如何在財務報表中提現?
是根據企業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基數”
1.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2.應納稅所得額=報表利潤總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納稅調整-納稅調減-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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