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有什么區別?
工傷賠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發生工傷之后的待遇,經濟補償金是離職時的待遇.兩者沒有任何關系.
工傷方面的待遇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勞動關系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殘疾賠償金與傷殘補助金的區別是什么?
傷殘補助金與殘疾賠償金的區別是前者是賠償的具體金額和內容不一樣.殘疾者受到傷害而導致的生活資源或者是財產方面的損失,后者是包括于一種精神方面的賠償.而且兩者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規定在民法當中和交通法律當中.
具體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于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著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
1、《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范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為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而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于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于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后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后有變化).
4、1994年5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這一規定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的名稱,但是,與以往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同的是,這部法律把殘疾賠償金定義為對公民的人身遭受損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而且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賠償財產損失、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來判斷,此法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屬于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規定,確認為因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減少的財產賠償.
有關殘疾賠償金與傷殘補助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就是以上這些,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傷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是不可以同時獲得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傷殘賠償部門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而造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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