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無法收回的貨款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因此,若企業的逾期應收款項符合上述規定,在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如果公司的逾期應收賬款如果符合規定,可以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無法收回款項的會計分錄?
比如,是無法收回款項,則會計處理具體內容如下:
采用備抵法的,先計提后轉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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