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的規定,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通過系統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紙質是否還需要加蓋稅務機關的公章?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關于紅字發票開具第(一)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根據上述規定,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紙質《信息表》沒有規定需要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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