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運營期收入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按相關會計制度規定,上述公司自建工程發生的支出,應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試運行期間發生的費用,借“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試運行期間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試運行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至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轉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
但是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把這筆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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