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實體從舊”原則

2017-05-08 13: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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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干過稅收業務的,肯定都聽過稅法有個原則,叫做實體從舊,說白了就是涉及納稅人具體行為的實體類的稅法文件,按舊的來適用.

那么,為什么會有實體從舊原則呢?它的法理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上文件進行過明確呢?

首先,說說其中的法理吧.

一般來說,一個人的行為是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做出判斷后再做出的.打個比方,喝酒開車,舊規定是不處罰,新規定是處罰.張三在新規前喝酒開了車,但是人家張三是因為當時沒有禁止喝酒開車和要處罰的規定,說白了是在當時的法律規定下,允許開車,所以才做出喝酒開車這個行為的.如果當時法律規定不準喝酒開車,那張三估計就不會喝酒開車了.

如果此時,我們按照新規定,對張三進行處罰,那本身來說對張三就不公平了,因為咱立法者不能要求老百姓提前判斷出自己的行為有沒有違反還沒有出現的法律.就是神仙,也不知道自個的行為違沒違反還沒出現的法律.

所以,當事人的行為,只能是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做出的選擇,也就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進行處理.

這就是實體從舊本身的法理了.

但是,實體從舊有沒有例外呢?在這里大世就要專門說下了,這也是本篇文章中的重點.很多人對實體從舊都一清二楚,可是對實體從舊的例外,卻很少知道.

那么實體從舊有哪些例外呢?我們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第三條規定:根據行政審判中的普遍認識和做法,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二)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三)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在這里,大世主要說下其中的第二款,即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情況下,按新法適用,也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為什么會有從輕原則呢?

我們知道,法律其實是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按照當前的社會價值體系進行的一個評價判斷,可是這種評價是會隨著社會發展而改變的,比如咱國家以前,你戴個鴨舌帽(此例來自中共黨校),就可能被判為流氓罪,坐大牢,可是隨著社會發展,現在別說是戴個鴨舌帽了,你就是頭上套個內褲,也沒人管你.

為什么會這樣呢?因為社會是發展的嘛,大家的標準也是在不斷改變的嘛,你以前戴個鴨舌帽的行為沒被以前發現,現在發現了,可是按照現在的法律,你這個戴個鴨舌帽的行為,已經不被認為是有啥社會危害性了,這時候,自然按現在的法律來處理,也就是不定你罪了.

也就是說,戴個鴨舌帽,雖然按舊規要定罪處罰,可是按新規不需要處罰時,就按新規來了,即從舊兼從輕.

總結:稅收實體法,一般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當事人當時的行為如何評價處罰補多少稅等實體性的問題,一般按照當時的實體法來處理,但是如果新法更有利于當事人的話,則按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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