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6年10月購得某市郊區一地塊面積為50畝土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2016年11月底前交付給企業。該企業取得該地塊后至今未進行實質性開發,那么未進行實質開發的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回答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已于2016年11月底前拿到該土地使用權,不管是否進行開發,都應該從2016年12月起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