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考點1】約定條款(試用期、服務期、競業限制)
【難度】較難
【考頻】高
1.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得約定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注意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爭議,勿深究)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條原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例題·多選題】某公司擬與張某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關于該合同試用期約定的下列方案中,符合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不約定試用期
B.試用期1個月
C.試用期3個月
D.試用期6個月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可以不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四個選項均符合規定。
【例題·判斷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表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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