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珠寶飾品在什么環節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27號)的規定: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另外,根據《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的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其次,根據《關于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76號)的規定:對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
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的規定: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5%.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
另外,根據《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的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
其次,根據 《關于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1]176號)的規定,未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的稅率征收.
據上述規定,珠寶、翡翠玉石零售環節不征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增值稅,稅率是10%;但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包括鉆石及鉆石飾品都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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