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退貨并已運回銷貨方需要怎么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開具紅字的具體流程:
1、《信息表》的填開: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驗
主管稅務機關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3、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1.受理審核
(1)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此下四種情況審核購買方或銷售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及書面材料:
①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審核購買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②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審核發現報送的資料不完整不齊全,存在疑點,未按照規定加蓋印章,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等情況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2.核準
審核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3.資料歸檔
開具紅字發票如何做賬?
開具紅字發票的賬務處理是: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等科目
沖銷之前結轉的銷售貨物成本
借:庫存商品-某某產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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