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2021-04-24 08: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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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按時繳納各種稅費,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一種負擔.國家為了企業良心發展,也提出了不少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可以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那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什么?如果想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話,需要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必須通過資格認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第二條規定,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重新辦理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于未達到要求的,國稅函[2009]185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如果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有哪些?

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兩種,一是查賬征收,二是核定征收.

一、查賬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二、核定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 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什么?"這一問題的解答.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夠享受到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優惠的,如果想要享受到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還需要通過相關資格認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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