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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以清包工方式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乙市)主管稅務機關預繳。應預繳稅款=(5768-618)÷(1+3%)×3%=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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