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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換證手續的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換證手續的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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