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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選項A正確;參與方為合營安排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承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營,選項B錯誤;兩個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且必須是具有唯——組集體控制的組合,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合營安排,選項C錯誤;合營安排劃分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的權利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選項D錯誤?!局R點】合營安排的認定 4.1 合營安排的分類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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