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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s店有4s店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楊某未支付剩余的車款已經嚴重違約且解除程序合法第一,楊某嚴重違約。根據民法典634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楊某如果為支付的到期價款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后仍未制服的出賣人4s店有權解除合同,本合同中楊某只只付了1/5,還有 4/5沒有支付。遠遠超過了1/5的法定標準,4s店已經多次催告楊某仍不支付,構成根本違約。
二解除權行使合法,4s店解除合同時通知解除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無需法院判決解除通知到達楊某時合同即告解除。。
三,補充協議不影響主合同解除權,雖然補充協議中的手鐲直接歸4s店所有條款無效,屬于留職條款,但這不影響主合同購車合同的解除權,主合同的解除權給予楊某未履行付款義務,與質押條款無關
二解除權行使合法,4s店解除合同時通知解除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無需法院判決解除通知到達楊某時合同即告解除。。
三,補充協議不影響主合同解除權,雖然補充協議中的手鐲直接歸4s店所有條款無效,屬于留職條款,但這不影響主合同購車合同的解除權,主合同的解除權給予楊某未履行付款義務,與質押條款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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