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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理由為,1.手鐲質押的霸王條款無效楊某和4s店約定的,如果楊某不還錢,手鐲直接歸4s店所有,這屬于法律禁止的留置條款,類似高利貸中的賣身契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這種條款無效,即使簽了協(xié)議,4s店也不能直接把手鐲占為己有
2.四四s店只4s店只能賣手鐲抵債,如果想母不還錢,4s店只能把手鐲拍賣變賣,用賣的錢來抵車款,如果買多了多出來的錢給楊某如果錢不夠還要繼續(xù)找楊某要但四買多了多出來的錢給楊某如果錢不夠還要繼續(xù)找楊某要但四s店不買多了多出來的錢給楊某如果錢不夠還要繼續(xù)找楊某要但四s店不能白拿
3.為什么法律這樣規(guī)定防止商家利用強勢的地位坑人,比如手鐲實際價值1000萬代指欠款10萬元,如果直接賣給4s店,楊某就虧大了,法律要求公平處理,保護雙方權利
2.四四s店只4s店只能賣手鐲抵債,如果想母不還錢,4s店只能把手鐲拍賣變賣,用賣的錢來抵車款,如果買多了多出來的錢給楊某如果錢不夠還要繼續(xù)找楊某要但四買多了多出來的錢給楊某如果錢不夠還要繼續(xù)找楊某要但四s店不買多了多出來的錢給楊某如果錢不夠還要繼續(xù)找楊某要但四s店不能白拿
3.為什么法律這樣規(guī)定防止商家利用強勢的地位坑人,比如手鐲實際價值1000萬代指欠款10萬元,如果直接賣給4s店,楊某就虧大了,法律要求公平處理,保護雙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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