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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企業的避稅安排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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