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時間有三個標準:1《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2實際交房時間、3辦理不動產權變更時間。這個那個政策規定的了?
調皮的棒棒糖
于2024-04-15 17:41 發布 ??65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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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資格,稅務師,中級經濟師
2024-04-15 17:47
您好,就是這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上面的政策在房地產交易中理解
1.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
房地產公司銷售不動產,以房地產公司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3.交付時間:一般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
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若延遲交房(理解:一方違約在先的標的物風險轉移,由違約方承擔)
(1)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因造成延遲交房的,以實際交房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因購買方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完成不動產交付手續的,以合同約定的最遲交房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對以投資、分配利潤、捐贈、抵債等方式轉讓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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