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林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5-11-12 22:16
2016年車船稅新標準(一)
發(fā)表時間:2014-11-22 02:57:01 文章來源:華當教育網 www.3gus.com
考慮到機動車數(shù)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征管難度較大。《車船稅法》規(guī)定車船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車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還應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檢驗手續(xù)時核查車船稅完稅情況。
標準變化:
一、調整了納稅時間和地點。《車船稅法》將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由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調整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將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自定”改為“車船的登記地或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稅收優(yōu)惠。除保留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yōu)惠外,還增加了對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等稅收優(yōu)惠。
三、優(yōu)化了稅負結構。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車的稅負,排量越大稅額越高;二是對掛車按相同整備質量的貨車稅額的50%計算應納稅額;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稅負。
四、改革了乘用車計稅依據(jù)。《車船稅法》采用與車輛在價值上存在著正相關關系的“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jù),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7個檔次征收。
五、擴大了征稅范圍。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
相關問題討論

2016年車船稅新標準(一)
發(fā)表時間:2014-11-22 02:57:01 文章來源:華當教育網 www.3gus.com
考慮到機動車數(shù)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征管難度較大。《車船稅法》規(guī)定車船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車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還應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檢驗手續(xù)時核查車船稅完稅情況。
標準變化:
一、調整了納稅時間和地點。《車船稅法》將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由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調整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將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自定”改為“車船的登記地或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稅收優(yōu)惠。除保留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yōu)惠外,還增加了對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等稅收優(yōu)惠。
三、優(yōu)化了稅負結構。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車的稅負,排量越大稅額越高;二是對掛車按相同整備質量的貨車稅額的50%計算應納稅額;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稅負。
四、改革了乘用車計稅依據(jù)。《車船稅法》采用與車輛在價值上存在著正相關關系的“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jù),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7個檔次征收。
五、擴大了征稅范圍。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
2015-11-12 22:16:59

你好,
是選擇A,BCD是免稅的
2020-05-18 15:53:35

C.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節(jié)約能源乘用車
2021-10-06 19:19:24

滯納金計算。
對于納稅人在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交強險”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保單中“滯納金”項目為各年度欠稅應加收滯納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shù)×0.5‰
滯納天數(shù)的計算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納稅人連續(xù)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應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
2015-12-08 14:00:51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 金,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時,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具體期限, 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
2015-12-24 15:49:47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