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5-11-08 15:48
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每年都要征收。
車船稅怎么交?
按規定,車主從車輛管理部門核發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就有繳納車船稅的義務。車主如果沒有辦理車輛的登記手續,則以車輛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
自2009年1月1日起,車船稅由交強險保險機構代為收繳,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可一并繳納車船稅。車主可以憑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作為本年度已繳納車船稅的證明,無須再到地稅機關開具完稅憑證。地稅機關今后不再委托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代征車船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年應納稅額 ÷ 12 × 應納稅月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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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計算。
對于納稅人在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交強險”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保單中“滯納金”項目為各年度欠稅應加收滯納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
滯納天數的計算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納稅人連續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應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
2015-12-08 14:00:51

有代收代繳義務的人可以代收代繳車船稅,滯納金按一天萬分之五計算
2016-04-29 11:10:44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 金,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時,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具體期限,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2015-12-24 15:49:47

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每年都要征收。
車船稅怎么交?
按規定,車主從車輛管理部門核發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就有繳納車船稅的義務。車主如果沒有辦理車輛的登記手續,則以車輛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
自2009年1月1日起,車船稅由交強險保險機構代為收繳,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可一并繳納車船稅。車主可以憑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作為本年度已繳納車船稅的證明,無須再到地稅機關開具完稅憑證。地稅機關今后不再委托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代征車船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年應納稅額 ÷ 12 × 應納稅月份數
2015-11-08 15:48:13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時,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六條的規定:“關于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滯納金的起算時間,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計算。
……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同時廢止。”
2015-11-23 2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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