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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計算職工福利,余額表中有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生源費,那么按照三個的總和來計提職工薪酬還是按照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計算?!
我們的應付職工薪酬包含,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那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可以稅前扣除,這個工資總額是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之和嗎
請問為什么不是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1000萬-未來期間按稅法可抵扣的900=100萬?而是 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1000萬-未來期間按稅法可抵扣的0=10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