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1-05-10 16:44
你好
不用
房地產企業需要就市政建設配套費申報繳納契稅,無須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報繳納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為了進一步明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契稅政策,推動公有住房上市的進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發布的《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以下簡稱“134號文件”)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134號文件明確,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注意,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還是競價方式出讓的土地,其契稅計稅價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設配套費”,而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這主要是因為,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出讓土地時必要的配套費用,指要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礎建設項目資金,即“七通一平”的費用。實務中,市政建設配套費通常包含在土地價款中,并已申報繳納了契稅。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則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和環境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也就是說,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一種地方政府性基金,根據各地方發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相關管理辦法,該費用的征收范圍通常為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不同的城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費標準不同。從性質與用途上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與土地受讓前的成交價格并不存在必然關系。
由此,市政建設配套費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兩者性質不同,征收目的不同,征收依據不同,征收時點也有差異。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在未開發的農地、荒地或城區內附有需拆遷的地上建筑物的土地進行出讓時,政府征收的規費。目前,一般出讓的土地都是完成“七通一平”后的土地,這些土地的出讓環節一般也不需要繳納市政建設配套費。而城市基礎配套設施費的征收時點,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
由此可見,盡管“市政建設配套費”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名稱相似,但本質上是兩筆費用,不可混為一談。房地產企業需要就市政建設配套費申報繳納契稅,無須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報繳納契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石家莊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